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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

发表时间 :2019-07-07

搞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3/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 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 GB 18918 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4 一般要求


4.1 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4.2 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强化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在污水收集时,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实施雨污分流。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尾水进行综合利用。


4.3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4.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5.2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5.2.1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一级标准。


5.2.2 处理规模 20 m3/d 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标准。


5.2.3 处理规模小于 20 m3/d 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三级标准。


5.3 根据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位于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 2 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5.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或其他用途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全文下载: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79/379780/27092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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